1 总 则
1.0.1为规范水电工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成果,保障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和要求的落实,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电工程水土保持监理。
1.0.3水土保持监理应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并与工程监理、环境监理和移民综合监理相协调。
1.0.4水土保持监理应对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落实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和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服务,并在授权范围内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1.0.5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或行业认可的监理工作资质,并具有相应的水土保持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水土保持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6水电工程水土保持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水土保持监理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supervision
由独立的第三方对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等的技术服务活动。
2.0.2水土保持监理机构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supervision section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现场,负责履行水土保持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3水土保持“三同时”“three-simultaneity”in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基本规定
3.0.1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应监督参建各方落实水土保持责任,协助建设单位督促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相关专题研究及水土保持监测,核实水土保持相关设计文件与水土保持方案的符合性;监督检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水土保持措施变更和涉及水土保持的工程变更;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建设期水土保持宣传和培训;参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自主验收核查工作。
3.0.2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应建立有各参建单位参与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配合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3.0.3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所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应贯穿于水电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满足水土保持“三同时”要求。
3.0.4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应对水土保持工程的项目划分和质量评定工作提出意见,协调和衔接水土保持工程划分与工程项目划分。
3.0.5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协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3.0.6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时,监理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制度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1的有关规定。
3.0.7水土保持监理单位与工程监理、环境监理、移民综合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计及其他水土保持咨询等单位,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按照各自技术服务合同中明确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开展工作,为实现工程建设目标提供技术服务。
NB T 11098-2023水电工程水土保持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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