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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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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3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与采选过程中的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指导性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油气矿、煤层气、砂石矿等陆地矿产资源勘查、采选过程和闭矿后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铀、针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T 14848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4500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042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2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GB 25465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8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1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1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43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HJ/T 294清洁生产标准铁矿采选业
HJ/T 358清洁生产标准镍选矿行业
HJ 446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
HJ 607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65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
AQ2006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UDC一TD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指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3.2矿山生态环境恢复
指对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过程中的各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取人工促进措施,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组织能力,逐步恢复与重建其生态功能。
3.3 探矿
指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活动。
3.4 露天开采
指从敞露地表的采矿场采出有用矿物,或将矿藏上的覆盖物(包括岩石、土壤等)剥离后开采显露矿层的过程,又称露天采矿。
3.5 地下开采
指采用立井、斜井和平硐形式从地下矿床采出有用矿物的过程。
3.6充填采矿
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地下采空区送入充填材料,控制围岩垮落和地表移动变形。
3.7 表土
指土壤剖面中最靠近地表的一个层次(A层),一般厚度20~30cm,黑土和黑钙土的A层厚度可达50~100cm。
3.8排土场
指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包括外排土场和内排土场,又称废石场、排岩场。
3.9 露天采场
指由采矿活动在地表形成的“空场”或“空洞”,也称露天采空区。
3.10尾矿库
指由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于贮存经选矿场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3.11 矿山沉陷区
指矿山开采导致采空区之上覆岩层的原始应力平衡状态受到破坏,发生冒落、断裂、弯曲等移动变形,最终涉及地表,形成下沉盆地和裂隙等沉陷地形。
3.12 矿山工业场地
指为矿山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服务的地面建筑物、构造物以及有关设施的场地。
3.13矸石场
指煤矿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含炭岩石及其他岩石等固体废弃物的集中排放和处置场所。
3.14 矿山污染场地
指因堆积、储存、处理、处置或其他方式(如迁移)承载了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危害或具有潜在风险的矿山空间区域。
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一般要求
4.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采矿。禁止在重要道路、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可视范围内进行对景观破坏明显的露天开采。
4.2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4.3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的原则,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贯穿矿产资源开采的全过程。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点任务,合理确定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优化矿区生产与生活空间格局。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水平。
4.4所有矿山企业均应对照本标准各项要求,编制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4.5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实现: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HJ 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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