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工程勘查、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等环节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257.1 1:50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DB11/T152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矿山地质环境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指矿床及其周围地区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岩石圈部分,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相互联系(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组成的环境系统。
3.2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failure of landform and landscape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植被破坏等现象。
3.3矿山地质灾害 mine geological hazard
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不良地质作用造成的人类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失。本规程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3.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engineering treatment of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针对矿山土地资源损毁、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及影响和矿山地质灾害等问题,通过技术、工程和生物等措施,使矿山地质环境资源得到恢复与利用的治理工程。
4工程勘查
4.1 一般规定
4.1.1工程勘查应查明矿产资源开发中土地资源损毁、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矿山地质灾害类型等地质环境问题,提供治理设计所需参数,提出治理比选建议方案。
4.1.2勘查工作应在搜集和分析资料基础上,开展地形测量、环境条件调查、工程地质测绘和矿山地质环境勘查等工作。
4.1.3勘查范围应包括采矿登记范围和采矿活动影响范围。
4.1.4勘查应查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空间分布和危害程度。
4.1.5勘查应查明拟采取工程措施部位的工程地质条件、植被医复区的土壤条件及水源条件。
4.1.6勘查应提交资料完整、真实可靠、结论准确和建议可行的勘查报告。勘查报告主要内容参见附录A。
4.2 地形测量
4.2.1搜集能反映现状地形地物的地形图,如没有或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地形图,应开展相应比例的地形图测绘。
4.2.2地形图测绘范围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范围确定,宜超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影响区以外不小于 50m。
4.2.3地形图坐标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
4.2.4地形测绘应埋设稳定的坐标和高程控制点,并附有详细的点之记。
4.2.5平面地形图测绘比例尺应不小于1:2000.对于重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布区域宜提高比例尺并标绘在地形图上。
4.2.6地形图测绘除按GB50026及GB/T20257.1要求测量常规的地理、地形、地物要素外,还应详细测绘下列内容并标绘在地形图上:
a)水沟、水坑、水塘、泉水、裂缝和陡坎等与地质灾害有关的水文点与微地貌点;
b)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草地、道路占地、水利设施占地、工矿占地和住宅用地等土地类型;
c)矿山设施类型、弃渣堆、排渣场、采坑和塌陷坑等位置和范围。
DB11T 1732-2020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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