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0.1 为规范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的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统一技术标准,保障监理工作质量,提高水土保持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应当开展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1.0.3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并应具备相应水土保持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业绩,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
1.0.4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并应按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1.0.5 水土保持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6 水土保持监理应按下列依据开展工作:
——与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含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水土保持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GB/T1577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 GB/T2249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SL2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88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L336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范 1.0.8 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及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SLT523-2024水土保持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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