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九条: 第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一)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建设项目; (二)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为重要建设项目; (三)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40112—2021)第4.6.1条: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工程重要性,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划分为一级评估、二级评估和三级评估三级,见表1。 表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以上部门规章和国家规范存在冲突,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时该按几级编写呢? 已有网友在自然资源部网站进行咨询,地质勘查管理司给出了明确回复(https://gi.mnr.gov.cn/202404/t20240429_2844010.html): 咨询:《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九条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没有三级)。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40112-2021)4.6.1条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划分为一、二、三级,与“资质管理办法”冲突。请问具体项目评估时应以哪个为准? 回复:您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九条规定是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分级,目的是明确甲级、乙级资质单位的承揽项目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40112-2021)适用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和规划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崩塌、采空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不稳定斜坡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标准中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分级,与资质管理办法中项目的分级不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承揽危险性评估项目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九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时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地质勘查管理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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